秦漢軍法研究1-65章免費全文-線上免費閱讀-張寒

時間:2019-04-07 22:28 /都市小說 / 編輯:里歐
火爆新書《秦漢軍法研究》由張寒所編寫的近代系統流、軍事、機智型別的小說,本小說的主角律篇中,烽火品約,上孫家,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惧有一樣的庸份。故該令適用物件是軍人,調整事...

秦漢軍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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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軍法研究》線上閱讀

《秦漢軍法研究》第31部分

有一樣的份。故該令適用物件是軍人,調整事由是戰鬥中的畏懦行為,應是一條軍令,可惜不知該“令”名稱為何,是否還包了其他規定。

三是見於敦煌懸泉漢簡的一條令文:“●兵令十三:當佔緡錢,匿不自佔,【佔】不以實,罰及家戍邊一歲。”(II0114③;54)釋者指出簡文中的“兵令”和兵書中的兵令不同,似是適用於軍人之律令彙編,題為“兵令”,內容與傳世文獻記載相,是漢代實際頒佈的《兵令》。❶此令是有關軍人納緡錢的規定,如果軍人不依法納,累及家屬也要受戍邊之罰,令文涉及軍人、戍邊與罰則,是一條軍令而非兵法。從“十三”的編號來看,“兵令”應不止此一條,那麼“兵令”是否專門適用於軍人的令的彙編?該彙編是隻輯錄軍令還是將適用於軍人的所有軍法都編入了?是否真如釋者所推測漢代制定有專門的軍法名曰《兵令》?這些問題的解決可為研究漢軍法法律系、法律制定等內容提供重要證據,可惜簡文中只見此一條“兵令”,僅以此為據作結稍顯單薄。

此外,上孫家寨漢簡也包了軍令的內容,有關斬首捕虜與拜爵的惧剔規定是與軍功爵賞有關的軍令無虞,但《軍鬥令》和《戰令》到底是令篇名還是對兵法的徵引,目還不得而知,相關論述見第二章,在此不贅。

另傳世文獻還可見專為處理軍旅士卒事而設的《金布令》的兩條令文:“不幸所為櫝,傳歸所居縣,賜以棺”;《金布令甲》:“邊郡數被兵,離飢寒,夭絕天年,子相失,令天下共給其貲”,師古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❷《秦律十八種》和《二年律令》均有《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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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❷《漢書•高帝紀》,第48頁;《漢書•蕭望之傳》,第2445-2446頁。

律》之律篇,嶽麓書院藏秦簡1768簡有“金布令乙四”的名稱,高恆和朱林先生都認為秦漢時期的金布律是有關財政管理的法規,❶ “金布令”應是更加惧剔的規定。此處的兩條“金布令”是軍士政府的財政恤規定,兩條令文因涉及政府財政管理事宜,故歸入金布令下,並非專門的軍令,是包在常法之中的軍法規定。

三、品約——以“蓬火品約”為主要研究內容

漢簡中有較為豐富的“蓬火品約”的資料,居延新簡有“●右塞上蓬火品約”, ❷規定據敵人犯的人數、時間和地點不同,對應不同的燔薪、舉烽和升表(旗幟)要,以達到施放訊號示警和通傳敵情的目的。此“蓬火品約”是由居延都尉府釋出的約束其下屬甲渠、殄北和三十井塞的複雜訊號系統,是三個塞的示警聯防條令,明確規定了不同情況下使用的不同聯防示警訊號。❸出土於金關遺址的六枚有關舉烽燔薪惧剔規定的漢簡,都不篇名,但可見“各如其部烽火品”(E.J.F3:81)的表述,注者認為是肩都尉府烽火品約冊殘文,與居延都尉府烽火品約屬同類,僅因管轄範圍和地望及位置不同,惧剔規定有所區別。同時注者還輯錄居延新簡E.P.S4.T2:137、E.P.T57:48等六條簡,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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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陳松;《嶽荒書院所藏秦簡綜述》,載《文物》2009年第3期,第87頁;高恆:《漢律篇名新箋》,載高旭晨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甲編第三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頁;朱林:《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中的《金布律》研究》,載《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1期,第84頁。

❷《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第469-470頁。

❸李智令、安忠義:《居延所出〈塞上蓬火品約〉質再探》,載《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4期,第56頁;王震亞、張小鋒:《漢簡中的戍卒生活》,載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簡牘學研究》(第2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頁。

認為是烽火品約殘文。❶額濟納漢簡也可見很多舉烽燔薪的惧剔,其中2000ES9SF3:1簡:“●吏卒謹候望,即見匈入起居,如蓬火品約",可見"蓬火品約”字樣。❷敦煌漢簡520簡“●敦煌郡蓬火品約”名稱完整,519、521和1226等簡是品約的惧剔規定。❸另高恆和李均明先生還輯錄了“烽火品約”的其他很多條文,詳見其者,在此不贅。❹徐蘋芳先生曾指出居延都尉府《塞上蓬火品約》這個簿冊的發現,使我們第一次知,凡屬此種格式和內容的簡,都應是《塞上蓬火品約》冊的零簡,包括居延破城子A8簡、居延地灣A33簡、居延金關A32簡、敦煌漢簡和酒泉簡。❺由簡牘看漢代烽火品約的數量不少,但其詳內容只見於簡牘,而不見於其他文獻,主要是基於保密考慮,再加上烽火品約內容各不相同,各邊塞遵循的規則有別,不能也無必要全部集中記錄。

漢簡中的烽火品約,除標題簡外,最為常見的內容是如何施放烽火訊號以及發錯訊號如何問責的規定。以下這組簡文即是品約對如何舉烽燔燧的惧剔規定:

●匈人晝入甲渠河南上塞舉二蓬塢上大表一燔一=

積薪夜入燔一積薪舉堠上二苣火毋絕至明殄北三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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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薛英群、何雙全、李永良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新簡釋粹》,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75-76、85-86頁。

❷李明曉、趙久湘:《散見戰國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68、270、275頁。

❸《敦煌漢簡釋文》,第53、126頁。

❹高恆:《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212頁;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227頁。

❺徐蘋芳:《居延、敦煌發現的〈塞上蓬火品約〉——兼釋漢代的蓬火制度》,載《考古》1979年第5期,第445-454頁。

塞上和如品E.P.F16:3

●塞上亭燧見匈人在塞外各舉部烽如品毋烯薪其誤=

亟下蓬滅火候尉吏檄馳言府 E.P.F16:10

●匈人入塞候尉吏亟以檄言匈人入蓬火傳都尉府=

毋絕如品E.P.F16:12❶

人人塞,分犯時間晝、夜不同,嚴格遵照“品”的定施放不同訊號,並將軍情即時由燧傳達到候再上報至都尉府。

又據以下簡文:

始建國三年三月癸亥朔壬戌,第十燧育敢言之,卒不任候望名籍一編,敢言之2000ES9SF(A) ❷

〼□裡上造張喜萬歲候居延沙裡上造郭期不知犢=

蓬火兵弩不檠持憙□〼

〼□斥免它如爰書敢言之E.P.T59:162

王護 坐隊薛隆誤和受一苣火適載轉一=

兩到□〼E.P.T65:228

〼□以為虜舉火明旦踵跡馬非虜政放舉火不應〼

E.P.F.22:414❸

由上述簡文可知,違反了品約規定,疏於值守或錯誤施放烽火訊號,相關責任人員要被問責。2000ES9SF(A)簡是燧須對戍卒戍守情況行檢查並作好記錄,把“不任候望”者名單編製成冊並上報。候望是對敵情的監察,做好己方的警戒工作,如果發現敵人異,應該準確地施放烽火,否則會貽誤戰機甚至會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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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第469-470頁。

❷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頁。

❸《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第370、435、503頁。

致失敗,所以為了保證及時準確地示警和傳遞情報,士卒必須熟知烽火品約,並且要對錯誤施放訊號的行為承擔責任。E.P.T59:162簡是候將不知品約者上報,E.P.T65:228、E.P.F.22:414簡是出現燃放錯誤和舉火不應的情況,相關責任人均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由E.P.T65:228簡可見,惧剔負責烽燧工作的燧違反品約,候也要連坐獲罪。惧剔如何懲處,簡文中雖沒有代,但從《二年律令•興律》405簡中可找到對應的處罰規定:“守隧乏之,及見寇失不燔隧,燔隧而次隧弗私〈和〉,皆罰金四兩。”❶守燧不、不舉烽燧以及燔燧錯誤,均處罰金四兩。胡家草場漢簡《興律》的處罰規則更加詳盡:“守乏、私自作,罰金四兩”“官嗇夫、吏弗得,罰金各二兩”“寇至,卒失不舉烽燔燧次弗和,若吏使守烽燧卒作為它事,以故乏、失,皆耐為司寇”“嗇夫、吏主使者,罰金十二兩”。❷

居延新簡中還有兩組簡文與烽火品約有關。一組是E.P.T68:81~92簡,注者命名為《建武五年候王褒劾狀》, ❸該劾狀是建武五年,令史劾王褒,詣之居延獄,請依照律令對其行懲處。令史起訴王褒包括兩個罪行:其一,“褒典主而擅使丹乘用驛馬,為虜所略,失亡馬”;其二,“褒不以時燔舉而舉埃上一苣火,燔一積薪,燔舉不如品約,不憂事邊。”從此劾狀可知,如果“不如品約”,則“以律令從事”。另一組是《候史廣德坐不循行部檄》(E.P.T57:108簡), ❹是元康年間,甲渠候官向都尉府部吏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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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63頁。

❷《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第193頁。

❸薛英群、何雙全、李永良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新簡釋粹》,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1-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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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寒 型別:都市小說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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