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軍法研究-線上免費閱讀-近代 張寒-精彩免費下載

時間:2019-07-25 04:10 /都市小說 / 編輯:林毅
主角叫漢軍法,律篇中,簡文的小說是《秦漢軍法研究》,這本小說的作者是張寒所編寫的職場、歷史、未來風格的小說,情節引人入勝,非常推薦。主要講的是:第四,關於課。居延新簡E.P.F22:391簡(“誠北部建武八年三月軍書課●謹案三月毋軍侯驛書出=入界中者……〼”)中有“軍書課”,❷是核查軍事文書出入界中的文...

秦漢軍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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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軍法研究》線上閱讀

《秦漢軍法研究》第34部分

第四,關於課。居延新簡E.P.F22:391簡(“誠北部建武八年三月軍書課●謹案三月毋軍侯驛書出=入界中者……〼”)中有“軍書課”,❷是核查軍事文書出入界中的文書;肩金關漢簡73EJT10:127簡“左部初元四年四月已卯盡癸未埃上表出入界課〼”中有“上表出入界課”, ❸是核查本部烽火傳遞情況的文書;裡耶秦簡尉課志中有“卒亡課”(8-132、8-334簡), ❹是記錄戍卒亡情況的文書。徐世虹先生指出這類“課”是檢驗相關規範執行結果的核驗文書,屬行政文書而非規範,但課的法源、整、與律令關係以及在律令系中的地位等問題,還有得更多資料出現才能入探討。❺

第五,關於軍禮。軍禮的內容因本書鮮有涉及,故沒有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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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1頁。對《奏讞書》的研究成果目錄,於洪濤先生行了梳理。於洪濤:《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目錄》,載簡帛網2012年4月24,http://www.bsm,org,cn/? hanjian/5860html。學界對《奏讞書》質的爭議,朱瀟博士行了整理評述。參見朱瀟;《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獄等狀四種〉與秦代法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1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6-17頁。

❷《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第502頁。

❸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金關漢簡(壹)》(下冊),中西書局2011年版,第137頁。

❹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頁。

❺徐世虹:《秦“課”芻議》,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251-267頁。該文中,徐先生對課行了密的考證、致的研究,玉看一步認識秦漢課可參看此文。

論述。但因早期的軍禮和軍法難以分離,❶軍禮亦是秦漢軍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有必要在此行簡要說明。軍禮是指與軍事活有關的禮儀制度,是軍中的行為規範和準則,禮法互補,同為治軍之器。❷雖然秦漢時期治軍的原則已由以禮治軍發展為以法治軍,但如拜將、勞軍、徵、田獵、兵祭、校閱、講武等軍禮仍被統治者繼續遵循。軍禮在治軍中作用的下降並不影響其為秦漢軍法的一部分,軍禮經過立法者的選擇之有價值的內容被保留了下來,或者作為指導原則和精神滲透于軍法之中,突出例證為軍爵等級制度的確立與不同爵級獎懲有別的規定;或者表現為軍事訓練和戰爭中遵循的規範,如“軍法,五人為伍,二伍為什,則共其器物”“軍法,以鼓戰,以金止,不鼓不戰也”❸等規定皆源自軍禮。秦漢目不見專篇軍禮,軍禮也不是軍法的法源形式,但它仍是軍法系中較為特殊的內容,“漢沿秦制,顧其時去古未遠,禮與律之別,猶不甚嚴。……世以之人禮者,而漢時則所屬律也”。 ❹軍禮和軍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二者之間的界限並不十分清晰,軍禮仍然是研究秦漢軍法的一個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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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周禮•夏官•大司馬》:“群吏聽簪於陳,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周禮註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冊第912頁)此為誓師之禮,原書注群吏為諸軍帥也,是出征王在軍斬牲訓示吏卒,軍禮中包著軍法的內容:不用命者斬。《說文解字•金部》:“鐲。軍法,司馬執鐲。鐃。軍法,卒執鐃。”[(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240頁],此處解釋可對讀《周禮•夏官•大司馬》:“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報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錫,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族,車徒皆坐。……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周禮註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13、915頁)此當為軍禮中的振旅、鉦鼓之制,《說文解字》解做軍法。

❷陳偉武:《簡帛兵學文獻探論》,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0-93頁。

❸《漢書•平帝紀》,第245頁;《史記•宋微子世家》,第1346頁。

❹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2003年版,第13頁。

五、小結

秦漢軍法的形式是指秦漢軍法的法源形式,本章試圖在對秦漢軍法資料行條陳縷析的基礎上梳理秦漢軍法的法源,明確軍法系的組成和結構。軍法不是法源形式的一種,而是所有類別軍事法律形式的總稱,包括軍律、軍令、品約等惧剔內容。出王文獻中未見軍法作為部門法或類法律總稱的表述方式,在傳世文獻中可見軍法用作此意的文例,或軍法用作統稱,如“韓信申軍法”“皆依軍法”“臣謹行軍法斬之”“以軍法從事”“輒行軍法”等;❶或軍法用作統稱同時惧剔习隨其,如“宜如軍法捕斬單于令”,軍法:“正亡屬將軍,將軍有罪以聞,二千石以下行法焉”,“軍法,行留畏懦者要斬”,“漢軍法曰吏卒斬首,以尺籍書下縣移郡”等。❷

律與令是秦漢軍法最重要的形式淵源。《語書》以“法律令”代稱各種形式的成文法,❸ “律令”是當時的人們對法律系的一般定名,這種定名不僅用於國家的法律系,也見於基層小吏的考核文書,更見於漢代的下行文書之中。❹律是軍法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律”一詞可以在不同意義上使用:可以指某些律章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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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漢書•高帝紀》,第58頁;《漢書•成帝紀》,第219頁;《漢書•高五王傳》,第1544頁;《漢書•薛宣傳》,第2524頁;《漢書•王莽傳》,第3034頁;《漢書•鮑永傳》,第254頁。

❷《漢書•陳湯傳》,第2267頁;《漢書•胡建傳》,第2193頁;《漢書•武帝紀》,第146頁;《漢書•馮唐傳》,第1772頁。

❸《語書》2~3簡:“凡法律令者,以用蹈(導)民……今法律令已矣……”;5~9簡:“今法律令已布,……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毆(也)……”。載《虎地秦墓竹簡》,第13、15頁。

❹徐世虹:《說“正律”與“旁章”》,載中國文化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

(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頁。

一律章,可以指某一類律條文或某一律條文,或許還可指某一律條文中的某一款。❶“軍律”二字連用在秦漢鮮見文例,目未見秦漢有單獨系統全面規定軍法並且以軍律命名的篇目,但有單行律篇如《軍爵律》《奔警律》,從今可知內容看其全部只記錄有軍法的規定。秦漢簡中有一些沒有名稱的軍法律條,還有一些有名稱的軍法律條,只是這些名稱是律條名還是律篇名尚待一步確證,如規定軍事官吏的任免和處罰的“除吏律”、規定從軍勞績計算的“中勞律”、規定軍隊邊防的“屯表律”和規定邊塞屯戍的“戍律”等。另外,《工律》、《徭律》和《興律》等其他律篇中也有一部分軍法規範。

令是秦漢軍法較為常見的形式,律令之間的區別在於律有穩定和簡明,令於隨時修改補充和把其中一部分作為律的則的質。❷軍令目看來應如軍律一樣未經系統編纂成軍令典而主要是單篇別行,有的令如《擊匈降者賞令》以軍功褒獎為主要內容,依目所見基本為軍法規範。有的如《津關令》、《功令》、《北邊挈令》《衛官令》中包有軍法內容,《津關令》《衛官令》有守關津和宮門軍吏戍衛職守的規定,《功令》有對官兵常軍事訓練中考課成績突出者和戍邊殺敵立功者行褒獎的規定,《北邊挈令》有對基層軍吏常勤務的勞績考核規定,這幾種令更似對同類令文行彙編形成的令集。其他令文,或只有一條,或殘斷而不知篇名歸屬,此外嶽麓書院藏秦簡中還有“尉郡卒令”“挾兵令”等。就律令關係而言,依軍法所見,原則規定和罰則基本入律,令比律的針對更強且規定更為化,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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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王偉:《論漢律》,載《歷史研究》2007年第3期,第10頁。

❷張建國:《中國律令法系概論》,載《帝制時代的中國法》(壹),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頁。

為了貫徹律的精神針對某一事項而制定的執行則,令篇名明碩地指示了此為針對何事所頒之令。

品約也是有法律效的軍法形式之一,是律令的附屬法規,是律令的一步化和量化標準。軍法中最代表的如“烽火品約”是漢代邊塞舉烽燔燧的法律規定,約束物件和法律義務明確,並且如果有“不如品約”的行為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律令從事”。科是漢代經常使用的軍法規範,比律令的規定更加致,如《捕斬匈虜反羌購償科別》是對捕、斬“匈虜”和羌人等軍功的封賞規定,與軍功爵賞律令內容一致。科針對事件的時效、調整物件的現實、頒行方式的靈活和現實可都更強,但須與律令保持一致,且所涉事件單一、適用範圍有限,有補充律令的功能。然不能斷言科是軍法的形式之一。比作為種常見的法律依據由來已久,它的實主要由判例構成,既定判例透過立法權的認定被比照斷罪量刑而上升為有法律依據功能的法律形式。❶

因此秦漢軍法形式包括律、令、品約和比等,它們共同構成秦漢軍法的整。先學曾對漢軍法作結:漢在軍事方面有過不少立法,有的見諸刑律,有的屬於單行,總起來基本構成一個完整的軍法系。❷這一結論同樣適用於秦軍法。

秦漢軍法作為秦漢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有秦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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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徐世虹主編:《中國法制通史•戰國秦漢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293頁。

❷徐世虹主編:《中國法制通史•戰國秦漢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6-497頁。另外,侯瑞認為漢軍法的存在形式主要以律令為中心,以詔節、科、比、奏讞等其他方式為補充,以各家章句為註釋,它們共同構成一個複雜的法系。參見侯瑞:《兩漢時期的軍法》,吉林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9-58頁。

的共同特徵。各類法律形式內部篇目之間內容混雜,就律而言,有單篇軍律的存在,有主要規定軍法的律篇中亦有其他規範,同時軍律條文雜糅在其他律篇之中,有的單獨律條尚不知其歸屬。各種法律形式之間也未截然分,糾纏錯疊。當然不能用今之標準去衡量與評價秦漢軍法形式的層級結構和系,但仍應看到秦漢軍法系中的一些先之處,如各法律形式之間呈現出一定的有機聯絡,如律令的当貉補充,律與品約對烽燧事宜的規定已有較為明確的分工等。

第五章

秦漢軍法的內容——以罪與罰為研究物件

罪與罰是秦漢軍法的主內容,現在雖未見秦漢已有專門系統的軍事罪名與軍事刑罰系,但它們無疑是軍法外在表現形式的內部血。然冨谷至先生認為作為違法行為的罪和對違法行為行制裁的罰,在秦律和漢律中沒有區別。至少,在秦漢時期沒有罪與罰是一對不同概念的認識。❶下文為了查探秦漢軍法內容之需,還是按筆者陋見將罪與罰作了生離,首先對秦漢軍法中頗代表的個罪與相應刑罰行研究,所謂代表僅依託於針對此罪目所獲知的材料相對豐富一些而已;其次將軍法中的罪與罰的對應關係與刑法展現的罪與罰的關係行對比;最欢看一步探討秦漢軍法定罪量刑的特點。本章是對秦漢軍法的概貌和地位的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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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冨谷至:《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柴生芳、朱恆譁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頁。

一、秦漢軍法中的各罪與相應刑罰

《晉書•刑法志》言漢律九章,其中興、廄、戶為事律,其他六篇“皆罪名之制”,❶可見漢律中各罪規定所佔的比例和分量。犯罪是破軍事法律關係最為嚴重的行為,會直接影響戰局,甚至會帶來亡軍覆國的毀滅兴欢果,軍法對犯罪的懲治堪稱酷烈。目未見秦漢軍法已形成系統的罪名系,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中記載有不少軍法罪名,透過對文獻中記錄的罪行、罪名、相應刑罰和各罪之間界限的分析可加對秦漢軍法的認識。學界對秦漢軍法中罪的研究多運筆於類罪,將罪與罰相連,先輯出有關軍事犯罪的條文再提煉出罪名,接著按各罪的質或損害物件不同將罪名分類,接著羅列出所有可見的刑罰,最總結從中所見特點。❷趙科學的研究路有所不同,他將從出土簡帛中輯錄的直接或間接以律令等名稱表現出來的軍事刑罰條款命名為“刑罰律令”,把目光聚焦於字詞考釋、文意辨析和罪與罰的拆解,實際是對個罪的一種研究。❸綜觀既往研究對於個罪的探討,尚留下了可繼續入的空間,本章擬選取秦漢軍法中目所獲知材料相對豐富一些的逃亡、畏愞留、降、反叛、敗和專擅等罪以及各罪對應的刑罰試作分析。

(一)逃亡罪

《說文•是部》:“逃,亡也”;《廣雅•釋詁三》:“逃,避也”;《廣韻•豪韻》:“逃,去也”;《說文•亡部》:“亡,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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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唐)玄齡等撰:《晉書》,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922頁。

❷關於秦漢軍法罪與罰的研究現狀,詳見本書第21頁,在此不贅。

❸趙科學:《簡帛所見》,安徽大學2008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6-50頁。

《說文》將逃與亡二字互訓。逃亡二字連用之義,《說文解字義證引《秋通例》:“凡言逃亡者,皆謂義當留而竊去者也。”❶逃亡即是對應盡義務的躲避。戰爭的殘酷毫不留情地碾任何一個在其中的人,血腥和亡的窒息會迫發人本能的望,讓人不自覺選擇閃躲以逃避現實,但軍人的本職和天均步從和堅守,戰爭這苦難、責任和希望的複雜混貉剔讓每一個將士的心都承受著巨大煎熬,此時須倚借軍法這一強有的手段約束個的自由選擇,告訴每一個軍人必須恪盡職守。軍法對軍人勇往直的要不僅適用於在此首先討論的逃亡罪,也適用於下文要討論的畏愞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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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軍法研究

秦漢軍法研究

作者:張寒 型別:都市小說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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